税务立案稽查子虚乌有 康美药业澄清财新失实报道

2019年05月31日 16:59:17 来自:未知 (0)参与

一贯以新闻专业主义著称的财新,却因一则“不实”报道引来了律师函。

5月30日,财新发布名为《独家|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康美药业遭税务稽查》报道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康美药业于5月下旬被税务部门立案稽查。目前稽查仍在进行中。业内人士认为,中医药企业可以虚构中药材成本,亦给药企之间的虚假贸易,留下巨大操作空间。

这一报道引发了康美药业的“愤怒”,ST康美在5月30日夜间发布澄清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未收到税务部门的立案稽查函。公司已向相关部门投诉,若因相关媒体的不实报道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鉴于事件的严重性,面对媒体报道已经沉默许久的康美药业,在5月30日以最迅捷的速度向财新传媒有限公司及报道作者王婧快递了律师函,并请财新发布公开声明,向康美药业赔礼道歉并向社会公众说明报道失实。

事实上,此前财新也并非没有发表过失实报道的先例。2012年第32期的长篇封面报道《危险的关系》一文中,财新《新世纪》周刊因采编人员采访不深入,未向权威部门核实,致使部分报道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新世纪》周刊称,对该次报道中发生的错误,深为痛心,教训深重,今后必引以为戒,在此向读者诚恳致歉。

目前财新和康美药业各执一词。不过作为一名新闻老兵,笔者从新闻专业角度,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税务稽查法规来看,财新这篇报道尚有诸多疑点。如果最终税务部门再澄清并未对康美药业进行税务稽查立案,则财新可能面临报道不实,干扰资本市场,以及新闻专业品牌受损等后果。

疑点一:有无立案稽查?

“康美药业经过自查后,公司及子公司均未收到税务部门的立案稽查函。”显然康美药业的这个澄清公告对于财新来说极为不利。

到底有没有收到立案稽查函,康美药业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说谎,因为一旦税务部门出来澄清确实发过稽查函了,那么康美药业不仅声誉受损,还将面临证监会的虚假信批问询函,这对于当下处于多事之秋的康美药业无疑是极为不利,所以可以确定的是康美药业确实没有收到立案稽查函。

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应当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稽查办法,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填写送达回证。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稽查、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在《税务稽查底稿》上逐笔如实纪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税务稽查实施终结,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查处、未经立案查处以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同情况,决定实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简易工作程序,并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所以按照上述法规,如果税务部门对康美药业进行了税务稽查立案,康美药业必然会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并配合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很显然,如果康美药业确守没有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也没有跟税务稽查部门接触,那么财新的《独家|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康美药业遭税务稽查》这篇报道就可以被判定为不实报道。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我国税务法律规定,对于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

如果是这种情况,对于财新的这则报道来说来说就更为尴尬,税务稽查部门不事先通知被调查对象,必然是出于保密的考量,媒体无论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这样的信息,也不应予以公开报道。此外,财新在报道中也并没有提到举报这种特殊情形,所以按照通常情况下的税务稽查立案情形,财新的报道缺乏关键证据链条——《税务稽查通知书》。

因此,财新报道在没有列出关键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标题就给ST康美定罪“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这无疑是媒体报道中的大忌。

疑点二:业内人士是谁?

文章更新前

文章更新后

“业内人士认为,中医药企业可以虚构中药材成本,亦给药企之间的虚假贸易,留下巨大操作空间。”

作为这则质疑式报道的摘要部分,以一个“业内人士”这种不特定对象的话作为由头,且质疑所有中药企业可以虚构中药材成本,这不仅源头不可信,且一句毫无证据的话,将所有中医院企业都定性为“虚构中药材成本,亦给药企之间的虚假贸易”的企业,这句摘要的出现,不知道要让多少家中药企业对这句话进行反驳。

疑点三:文章更新后,为何调查部门由税务部门变更为证监部门?

更新前文章

更新后文章

对于这样一个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媒体在报道时应该慎之又慎,首先要信源明确,其次要到税务部门去证实。从文中的表述来看,财新的这则报道信源匿名,可信程度大打折扣,也没有税务稽查部门的说法,更没有康美药业的采访回复。所以这段话从新闻角度上来说是一个失败的导语。

当然,财新记者可能出于保护线人的角度,隐匿了渠道来源,并去采访了ST康美。税务稽查部门的说法,以及康美药业的确定性回复,才满足于一个“新闻线索”的多方求证的平衡原则。此外康美药业作为一个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都有子公司业务的大型企业,其到底是哪个税务部门在立案稽查也应该交代清楚。否则这则没有确定信源、没有具体税务部门、没有康美药业证实的新闻,只能算作一个小道消息,而康美药业的澄清说明则会直接让这个新闻变得毫无准确性可言。

不过5月31日,财新的更新版报道中,调查部门由税务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和证监部门,且文中明确表示工作人员正在调取康美药业商业合同。

疑点四:康美药业戴上“行业潜规则”的帽子是否有实证?

在“康美药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还未被证实之际,财新作者就强行将其与“医药行业潜规则”绑在一起,并引用了“多名广东医药界人士”这样一个匿名受访对象的话,将流通企给医院领导和医生提供回扣。这种潜规则虽然是业内外都知道的通常做法,但是作者将其关联到康美药业时,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康美药业确实有过这样的行为,否则这种推断就犯了以整体代替个体的毛病。通常来说,行业整体如此,并不代表行业中的每个企业都是如此,一定要有相应的个体证据才能证实。

疑点5:匿名信源质疑ST康美,为何不提供相关证据?

这几段文字最大的问题是多次使用匿名信源,其指出的问题陆续将ST康美定性为给其他药企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交易、虚增收入和成本及利润,报道中列出的许多具体描述并没有拿出实证。通常来说,匿名信源说出来的“新闻事实”要想变成客观事实,需要对新闻事实提供确凿的证据,否则这样的话跟张三李四说出来的话有何区别?

   康美药业为何不再沉默?

总体上来说,财新这篇报道在没有“稽查立案通知书”实证的情况下,就给康美药业做了“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有罪推定,这无疑是监督型报道最大的忌讳。

此外,财新的这篇报道还多次运用匿名信源来将所谓的“医药行业潜规则”与ST康美进行强行关联,所有说法既没有权威论证,也没有具体实证。而匿名信源中,“多个渠道、多名广东医药界人士、多名药企人士、一名药企高管、一名熟悉药企的证券行业人士、一名熟悉康美药业的证券界人士”这些看似贴近事实的信源,即便用“张三、李四、王五”也是能够代替的。

因此,这篇没有稽查立案实证就进行有罪推定的文章,用了大量匿名信源却没有任何实证的言论来对康美药业进行各种攻击,这也难怪康美药业公司选择相关部门投诉,并表示将进一步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事实上,当前被证监会立案侦查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很多上市公司都已经经历了十几个以上的跌停,并且这些上市公司已经面临主营业务已经几乎停滞、债务违约不断攀升的局面。而行业市占率不断增长的的康美药业,主营业务不仅没有受到影响,且公司财务治理正在积极整改,公司继续剥离辅业聚焦主业。此外,近期不断有多地政府在业务层面跟康美药业展开合作,用实际行动来支持康美药业的发展。

在资本市场层面,当前康美药业尚处在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调查结果尚未出来。此前就有做空势力在港媒登载广告做空康美药业,以及国内媒体随后的轮番轰炸,也让康美药业股价不断承压。在这种背景下,像财新这种国内顶级的财经媒体,刊登出一个杜撰的猛料,用一则不存在的“失实”报道,加大了投资者对康美药业未来的悲观预期。自5月21日康美药业戴帽ST以来,康美药业已经连续9个跌停,市值蒸发122亿元。

这无疑也触痛了正在积极整改,寻求企业向好发展的康美药业,此次康美药业反戈一击向财新发出律师函,也并未穷追猛打,仅仅是要求财新向社会公众说明报道失实,更多的是想要向公众传达出康美药业积极向好的一种姿态。不过,对于国内一流财经媒体的财新来说,承认报道失实将损害财新的新闻公信力,并影响到整个媒体行业的媒体形象。

未来,ST康美与财新的这次正面交锋如何收场,也让资本市场和媒体界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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